关于反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年龙海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2018-06-29 2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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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年龙海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年龙海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以下是具体内容,恳请各位领导严查此事!

年龙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汉族,住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附7号楼2单元902号,身份证号码:411321197410015019,

电话:13783535985,18939506565

事情起因:自2016年开始,年龙海多次找到我让我帮助他用中国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然后用这些资金进行炒股、在民间放贷谋取不当收益(其信用卡交易记录中都有记载)。后来为了谋取收益,他把其中国银行信用卡和民生银行通宝信用卡总金额三十余万交给我有偿使用,月息两分并签订了使用协议,协议书只有一份由年龙海保存。我正常使用持续一年多,后来在让专业还款公司还款的过程中年龙海突然把两张信用卡同时报失,导致剩余的31万元无法正常还款而形成债务。

年龙海在郑州市金水区法对我提起诉讼,其利用职务之便带我以及其妻子从金水法院办公楼后门进入二楼的案件分拣中心,一个分拣中心负责人强制要求我签订法律文书并未对我说明后果,也不允许我对上述文书进行拍照。

为了偿还欠款,我主动告诉年龙海我还有仓库库存,愿意等变现后优先偿还他的债务,他知道后立即在金水法院申请查封了我仓库里售价三十多万元的货物冲抵欠款金额十七万元,我认为冲抵金额过低多次提出异议,但法院直接指定评估公司评估并查封我的仓库。查封期间年龙海持有仓库的钥匙并且随时出入。

在此期间,年龙海多次透漏出占有我住房的想法,这时候我才意识到一步步上了年龙海设计的占有我住房的圈套!后我得知:年龙海与胡安双达成协议,由年龙海以7万元购买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判决我偿还胡安双本息91301元的债权【见证据六】。年龙海购买此债权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短时间内对我下达了《限高令》,并对我唯一的住房进行了查封(见证据一、证据二)。

2018年5月24日,年龙海与一位疑似郑州高新区法院工作人员在我家门上张贴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公告【见证据三---录像带+照片----年龙海和疑似法院工作人员两个人张贴公告的录像和照片】但该公告所留电话为年龙海私人电话,并非法院电话【见证据四------照片】。

为了尽快得到我这套房子,年龙海和其妻子位冬冬多次到我家中、我家门口、甚至在我年仅8岁的孩子的学校门口,对我和我的家人进行恐吓、骚扰,给我和我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我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伤害。

我认为,年龙海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年龙海为了牟利将信用卡套现并放贷,该虚拟交易非法套现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2、年龙海强制要求我签署法律文书、法院指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送达程序非法等行为,均是年龙海利用其职务的影响力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体现。因为年龙海职务上的影响力造成审判程序不合法、不合规,该判决结果也令人存疑。

3、为了占有我的房产,年龙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查询我的其他债权人个人信息,购买他人债权后,强制要求我腾房。我现居住的房屋是我唯一的房产,已经被查封,但年龙海及法院在没有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的情况下,就要求腾房拍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我个人的基本人权。

4、年龙海作为河南高院的纪检监察干部知法犯法,对我家人进行恐吓、骚扰的行为已经影响了我家人的正常生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也愿为我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年龙海该行为无异于街头流氓,给我和我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5、年龙海利用职务便利导致我投诉无门,举报无方。我背负着还款的压力还要承受不公正的司法待遇,实名举报实属无奈之举。

在此,我实名举报年龙海以下违法违纪情况:

年龙海和同为国家公务员、国家干部的妻子位冬冬在其老家开办驾校【多瑙教育-----多瑙驾考】已经多年【见证据五】,并参股多家公司,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还提请各位领导审查明鉴。

本人龚金颖愿为以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谢谢!

举报人龚金颖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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